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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修订通过,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具有四个特点:
一是具有系统性。《条例》既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种子管理机构的职责,对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管理、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行为进行了规定,又对社会各界关注的农作物种子转基因、种子(种质)检疫、发生质量问题的解决途径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提出了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的扶持措施。
二是具有创新性。《条例》针对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在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如第十四条规定“未列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的,选育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认定。”为解决我省部分种植面积大、经济价值高的未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农作物品种选育、推广和种子、种苗市场的监管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又如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对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法律责任。
三是具有针对性。近年来,我省部分市县在机构改革中出现种子管理机构被裁撤、合并等弱化现象,导致应当推进的种子管理工作无法推进,法律赋予的职责不能落实。为此,《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同时,针对种业及其重要的奠基性,《条例》用了5个法条规定对种业的扶持。
四是具有拓展性。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作物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实行严格保护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对巩固和推进我省作为国家确定的三大育制种基地,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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